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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商业营销宣传14类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商业营销宣传14类禁止行为:


一、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三、严禁营销宣传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四、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五、严禁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商业营销宣传内容。


六、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七、严禁各类宣传“特供”“专供”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包括:宣称“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RDHY中心”(人大会议中心)等情形。


八、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九、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严禁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一、严禁通过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二、严禁制作和发布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或者含有色情及各类“软色情”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三、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四、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严禁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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