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局直各学校、民办学校,直属二级机构,机关各处室:
现将《长沙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2日
长沙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各类风险,保障重大决策顺利实施,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以及《长沙市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试行)》(长办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沙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是指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在作出直接关系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前,对教育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分析评估,做出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决定,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防范、降低、消除各类风险。
第三条 市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实施机构。成立长沙市教育局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协调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由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学校安全处处长、局纪委书记牵头,负责协调其他业务处室对各线重要政策、重大改革、重点工程等进行风险评估,督促落实防范化解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涉及重大学区划分、中招中考、教育制度改革等政策的制定或调整;
(二)涉及学校规划布局、学校撤并、学校改制等重大政策的制定或调整;
(三)重要教育规划;
(四)重大教育工程建设项目;
(五)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宏观调控决策的,不适用本办法。
为保障国家总体安全,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需立即作出决策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紧急情形时,经报请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可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评估程序。重大决策事项起草单位应当在重大决策事项草案的起草说明中对未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原因予以说明。
重大教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风险评估纳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再另行组织风险评估。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全过程;
(二)坚持法治原则,把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纳入全面依法治市范畴;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并重;
(四)坚持科学评估,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事求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五)坚持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
(六)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相结合。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
市教育局作出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和单位为评估主体;决策事项由多个处(室)和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处(室)和单位作为评估主体;牵头处(室)和单位为两个以上的,由局长或共同分管的局领导指定。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各区县(市)教育局的重大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主体,由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各区县(市)教育局确定。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评估主体开展风险评估,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评估,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外,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评估主体自行组织评估的,应邀请相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受托方,并做好跟踪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委托评估的,评估主体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接受本级党委政法委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评估方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政治风险,包括影响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的情形;
(二)意识形态风险,包括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等情形;
(三)经济风险,包括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经济下行、发展失速、结构失衡、失业增加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六)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影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情形;
(七)涉外风险,包括外资、外企、外来人员等可能给本地带来的输入性风险,本地对外交流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等情形;
(八)网络安全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价、恶意炒作、网络群体性事件和影响信息安全等情形;
(九)生态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十)法律风险,包括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引发法律争议、导致不利法律后果、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民起居出行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十一)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群众安宁的风险。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包括决策主体、内容、程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行业政策规定、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合理性评估。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否符合教育事业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和师生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地区平衡性、社会稳定性、发展持续性等因素。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基础条件是否具备,决策方案、配套措施是否周全和具有可操作性,决策时机是否成熟,依法应给予的补偿和救济等是否及时充分,是否超出了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
(四)可控性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上条所述十一个方面的风险隐患,是否存在长期性隐患,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是否可控,能否有效防范化解,是否有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对象、标准、步骤、方法、时限要求等内容,重大决策事项除涉密外,应予以公示;
(二)开展民意调查,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网络问政等方式,征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除外;
(三)召开分析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或者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查找风险源和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四)针对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风险等级;
(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六)根据风险评估分析论证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
(七)按要求向本级党委法规部门或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评估主体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并征求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函应明确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反映,对可能产生风险隐患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决策事项的风险源、风险点;
(五)重大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
(六)重大决策事项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
(一)高风险,指几乎不能避免、会导致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风险;
(二)较高风险,指经常出现、会出现较大损失和较大影响的风险;
(三)中风险,指偶尔会出现、会出现较小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风险;
(四)低风险,指很少出现、会出现微小损失、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风险;
(五)无风险,指基本不可能出现、几乎不产生损失、即时能发现化解的风险。
第十六条 经评估存在高风险或较高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经评估存在中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暂缓实施;如及时排除化解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应对预案,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后,可以实施。经评估存在低风险或无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准予实施。
第十七条 已经风险评估并同意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评估主体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全程跟踪监督,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
决策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应按照评估报告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处化解工作,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或者存在重大矛盾风险的,决策主体或者评估主体应及时组织开展决策后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重大决策事项错误实施,根据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追责。
(一)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评估主体未组织评估的;
(二)擅自实施经评估不能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的;
(三)经评估暂缓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未及时排除化解存在的风险隐患、未制定应对预案和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即实施的;
(四)评估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造成风险评估结果不科学、不全面、不真实、不公正、不合法的;
(五)重大决策事项其他承办单位未配合评估主体开展风险评估,未如实说明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未提出相关建议的;
(六)其他影响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长沙市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长教通〔2013〕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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