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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7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服务全省发展、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和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甘肃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期3年;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确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等相关实施规则,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八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本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四)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本省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增设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和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各1项。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2项;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授奖占比分别为15%、35%、50%。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是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者: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甘有关单位;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六)符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具有提名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择优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但未获许可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七)有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

  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工作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与被提名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发布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通知,组织开展年度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被提名者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候选者向社会公示。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和复评,复评结果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和异议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复评结果进行终评,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2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授奖建议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获得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奖金为100万元。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特、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奖金为20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省级部门预算,奖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者和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公告,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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